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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华区院刑检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住运河区**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2019年1月3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5月7日被新华分局抓获羁押在沧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为树立家族权威,在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吕家坟村开发过程中牟取个人利益,以孔某甲为首要分子,孔某乙、孔某丙、孙某甲为重要成员,经常纠集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某、郝某某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多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横行乡里、欺行霸市,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孙某丁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孔某甲为向政府施压以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以每次上访一人100元钱,包吃包住等方式组织孙某某等多人,前往新华区小赵庄乡政府、新华区区委、区政府、沧州市市委市政府、石家庄、北京上访,达50余次,在上访期间采取堵政府大门口、静坐、拉横幅、冲击政府办公室、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大喊大叫等方式,意图达到个人目的,其非法上访、闹访的行为,严重扰乱政府工作秩序,损害政府权威,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敲诈勒索罪

2008年,汇达房地产为落实沧州市新华区关于吕家坟村的改造项目与吕家坟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孔某甲为了向开发商索要钱财,无视乡政府的阻拦于2013年在汇达房地产承包的土地上违章建设钢结构,开发商为了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迫于无奈于2014年7月将孔某甲的钢结构拆除。后孔某甲纠集“黑三”王某某,带领二十余人破坏了工地围挡,利用王某某的社会威慑力以钢结构被拆除为由强行向开发商索要钱财。在孔某甲被看守所关押期间,孙某某、孔某乙帮助孔某甲继续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最终开发商迫于无奈给了孔某甲90万元。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年2月3日晚23时许,为阻止汇达房地产施工,孔某乙、孙某某等人指使孔某丙驾驶挖掘机将吕家坟村长芦嘉苑工地东侧围挡破坏,被破坏的围挡经沧州市新华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为31519元。

四、包庇罪

2015年2月3日晚23时许,孔某丙推倒汇达房地产的围挡之后,孙某某、孔某乙、周某某等人为帮助孔某丙逃避法律制裁,指使周某某及未成年人孔某丁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据,做假证包庇孔某丙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七十五条、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效民

(院印)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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