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沧县**镇**村**。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江苏****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让他人非法制作的“雪豹手榴弹”油污净外包装一万套,其中包含“雪豹”“手榴弹”两种注册商标标识四万件,后以3.4万元非法销售。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雪豹手榴弹”油污净外包装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信、雪豹商标及手榴弹商标注册证、办案说明、证明等书证;
3证人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及另案处理的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学民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一册,证据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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