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11时15分许,马某某驾驶冀F**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蠡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望都县白岳村路口处时,因躲避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徐某某驾驶的冀F**FQ*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措施不当失控侧滑至逆行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马某某驾驶的冀F**GX*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马某某死亡,冀F**73*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冀F**GX*号小型面包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明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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