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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晋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27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A***JE机动车,行驶至晋州市马山线-2公里处时,被晋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秋勉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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