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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学校教师。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乡**屯南口孙某某库房院内,因琐事与阚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后张某某将被打的事电话告知被告人孙某某,随后孙某某赶到上述地点将阚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与阚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北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张某某、于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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