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镇**村。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镇**村。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靖某某在定州市**镇**村大街,因出租车载客发生吵骂引发殴斗。被告人靖某某持菜刀砍击侯**右环指、胸部、左上臂等部位,致侯利祥躯干、四肢四处伤口累计19.9cm、正中神经、尺神经损伤及肱动脉、静脉断裂、左手指甲床暴露;被告人侯某某持改锥刺击靖某某胸部、左腰部,致靖某某胸部外伤致皮下气肿一周不能自行吸收、双侧胸腔少量积气、左腰部软组织挫伤。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赵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对方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四清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靖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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