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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街**小区**号**(户籍地为内蒙古扎兰屯市**乡**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9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至沈阳市沈北新区**路**路段,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在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12.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司法鉴定意见书;

酒精检测记录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卫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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