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阎某某酒后驾驶辽A****R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至沈阳市沈北新区**街**路段,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其进行血液采集,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48.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属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十五天,如所缴纳罚金达到规定要求,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立新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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