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于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49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乡**村**屯,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街**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时8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辽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于某某沈辽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酒店附近行车道内时,把正在路面上作业的环卫工人张某某撞倒后驾车驶离现场,致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检测,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17日0时25分许,交警在沈辽路***街高架桥辅路处将陶某某带回交警大队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表、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谅解书;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巍
检察官助理:单运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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