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0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左右,被告人章某某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城**栋**室门口处,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停在此处的皖R*****银灰色面包车后备箱门未关,遂将车内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手提包内有现金5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智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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