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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鹰潭市**区,现住鹰潭市**区**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晚,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本市月湖区阳光假日酒店708房间内,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容留夏某某、姜某某、詹某某、“晨晨”(另案处理)在该房间内先后两次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清单、开房记录、情况说明、微信钱包截屏;2、证人夏某某、姜某某、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多名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炎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吴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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