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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2014、2016年因吸毒,分别被都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甲与曹某乙很早就因吸毒认识,2019年11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与吸毒人员曹某乙电话联系买卖毒品,双方约定于当天13时许在都昌县三汊港桥头的加油站进行毒品买卖交易。当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骑摩托车赶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在曹某乙的轿车上,曹某甲卖给曹某乙一小包疑似冰毒,曹某乙付给曹某甲300元购买毒品款。双方完成毒品买卖交易,正准备离开时被都昌县公安局大港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曹某甲收取的300元贩卖毒品款和曹某乙购买的一小包疑似冰毒被依法查扣。查扣的一小包疑似冰毒经称重净重为0.51克,经九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扣曹某乙购买的0.51克疑似冰毒和曹某甲收取的300元贩卖毒品款。2、书证:被告人曹某甲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张明,毒品移交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曹某甲与曹某乙案发当天手机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曹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扣押、提取、称重、辨认笔录:现场查扣疑似毒品的扣押、提取和称重笔录,曹某甲辨认出曹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向吸毒人员曹某乙贩卖冰毒0.5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无犯罪前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定华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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