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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6********,汉族,小学,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先后四次到赣州蓉江新区镇号广场楼栋店铺**门窗厂门口,盗窃被害人谢某某放置于门口的铝合金材料和一个小门窗。被告人袁某某当天偷当天卖,将盗取来的铝合金材料分四次以50到200元不等的价格卖到了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毅德城会展中心对面一个废品收购站里,一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80元。经赣州蓉江新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窃铝合金材料价值为人民币1850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于2020年1月14日前往袁某某家途中将其抓获归案。本案扣押的铝合金门窗等材料由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3.辨认笔录:袁某某、郭某某的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关于被盗铝合金门窗等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李灵俐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76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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