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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南康区**街**楼**楼店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南康区**街道**楼居住房间内容留谭某某、申某某、钟某、“吉安佬”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19年10月25日20时左右,被告人龚某某在南康区**道**路恒意制衣厂六楼餐厅一房间内,容留谭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19年10月28日24时左右,被告人龚某某在文峰大道工业一路恒意制衣厂六楼餐厅一房间内容留谭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2019年10月29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龚某某位于南康区**道**路**制衣厂六楼居住的房间内查获麻古六粒、一包净重0.21克冰毒、一包净重0.42克冰毒及吸毒工具若干,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扣押清单;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谭某某、申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提取笔录;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多次容留并有容留多人吸毒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挺德

检察官助理:明燕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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