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萍乡市安源区翡翠城附近的被害人雍某萍开的彩票店,通过撬开玻璃进入店内,盗得现金100元许和几包金圣滕王阁紫光香烟,之后逃离现场。经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05元。
2、2019年12月l曰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萍乡市安源区被害人许某波开的许记小炒菜馆后门,通过拆除排风扇排风口进入饭店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580元,之后逃离现场,所盗现金被杨某某挥霍。
3、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萍乡市安源区丹江司法所附近被害人彭某伟所开的养生馆后门位置,通过窗户爬入店内实施盗窃,未盗窃到财物后离开现场。随后来到不远处的被害人胡某德经营的味道食堂,通过窗户爬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400多元与一部苹果6S手机,之后逃离现场。经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23元。
4、2019年12月20日左右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来到上栗县比一比超市对面被害人朱某明开的小卖部,随后通过窗户爬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380元,之后逃离现场。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盗窃4次,合计数额约为3088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鉴定聘请书、释放证明、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雍某萍、许某波、胡某德、彭某伟、朱某明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鑫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笔录及其照片;7、电子证据:视频截图、监控视频光盘、网络信息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阙泽亮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