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0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横峰县,家住**镇**路**号**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羁押于横峰县看守所。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初,杨某某(已判刑)通过吴某某介绍,在吴某甲处租用了横峰县纺器厂进大门左侧的一间棋牌室开设“龙虎斗”赌场,随后由华某某、明某甲(该两人均已判刑)到该赌场坐庄,由杨某某提供场地,并雇请被告人陈某某维持赌场秩序,陈某某在后期还为赌场提供用餐,共计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同年1月31日,该两个赌场被横峰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胡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杨某某、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于杨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量刑情节;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量刑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量刑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在判决宣告后,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具有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之量刑情节,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凌云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横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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