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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抚州市临川区******2004年3月24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东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2019年10月18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9********,汉族,专科文化,临川区***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抚州市临川区***村,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东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抚州市临川区***镇***栋***单元***室。2005年因犯绑架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3000元,于2016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东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2019年10月17日由东乡区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下午,吸毒人员姜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甲欲购冰毒,于是张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乙购买冰毒,张某乙则找到被告人王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1.6克左右的冰毒和8粒麻果,张某乙从中扣下0.2左右的冰毒和3粒麻果自己吸食,后以900元的价格将剩余的毒品卖给了张某甲,张某甲便乘的士携带1.16克冰毒和5粒麻果到达东乡准备贩卖给姜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民警当场抓获,缴获身上冰毒净重约1.16克冰毒和0.5克麻果。三名被告人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事实

     在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10次将10.96克左右冰毒和51粒(每粒麻果0.1克,共51粒)麻果卖给东乡的姜某某、陈某某吸毒人员具体如下:

1、在2019年8月10日左右,张某甲乘的士将1.6克左右的冰毒和8粒麻果从抚州带至东乡,在***小区门口贩卖给姜某某,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2200元的毒资(其中包括200元的交通费用);

2、之后几天张某甲又乘的士从抚州带1.6克左右冰毒和8粒麻果到东乡的***小区门口贩卖给姜某某,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200元的毒资(其中包括200元的交通费用);

3、2019年8月中旬的时候,张某甲通过抚州的士司机将1.6克左右的冰毒和8粒麻果送到东乡***小区门口交到姜某某手中,后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200元的毒资(其中包括200元的交通费用);

4、之后过了几天时间,姜某某到抚州找到张某甲家,张某甲在自家门口将1.6克左右的冰毒和麻果贩卖给了姜某某,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00元的毒资;

5、2019年8月底的时候,张某甲在抚州第五医院附近的一个叫郑某某的人的朋友家里将1.6克左右的冰毒和8粒麻果贩卖给姜某某,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200元给张某甲(其中2000元是毒资,200元是给郑某某打游戏);

6、2019年9月11日张某甲转给张某乙1300元用于购买毒品,张某乙花1200元从王某某处帮张某甲购买1.6克冰毒和8个麻果后,扣下0.2克左右冰毒和3个麻果后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带着1.16克冰毒和5个麻果在东乡***小区门口准备贩卖给姜某某时候被民警抓获。

7、2019年8月22日时候,陈某某联系张某甲说要购买600元毒品,陈某某先微信转了300元给张某甲,后张某甲让的士司机将0.3克左右的冰毒和1粒麻果送到东乡***KTV附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货后微信转了剩下的给了400元钱(100元是的士费)张某甲。

8、2019年8月7日左右,陈某某电话联系张某甲要购买700元毒品,张某甲说毒品会让的士送过来,后陈某某就微信转账300元钱给张某甲,陈某某收到的士司机稍来0.3克冰毒和1粒麻果后将剩余的430元钱毒资通过微信转给了张某甲。

9、2019年8月27日,陈某某电话联系张某甲要购买0.6克左右冰毒和2粒麻果,陈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800元钱给张某甲作为定金,后张某甲就将毒品装在一个快递盒子里让的士带到东乡****附近交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收到毒品之后将剩余的530元钱毒资通过微信转给张某甲。

10、2019年8月31日,陈某某电话联系张某甲要购买0.6克左右的冰毒和2粒麻果,陈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800元钱给张某甲作为定金,张某甲就让一辆摩的带了一个装有毒品的快递盒子到东乡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拿到这0.6克左右的冰毒和2粒麻果后就将剩下的53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给了张某甲。

(2被告人张某乙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张某甲购买毒品目的除自己吸食还会卖给他人赚取差价盈利情况下,于2019年7月期间帮助张某甲先后4次从其上线“某丙”、“某丁”处购买约3.16克毒品和16粒麻果,两次从中扣下一点毒品自己吸食。

1、2019年7月底的一天,张某乙帮助张某甲在抚州大润发附近的民房一个喊名“某丙”的男子那里购买了0.6克左右的冰毒和1粒麻果,花了300元钱,并在大润发附近将这些毒品交给了张某甲;

2、2019年7月29日下午的时候,张某甲打电话给张某乙要购买900元钱的毒品,后张某甲就通过微信转账转了900元钱给张某乙,张某乙就在喊名“某丙”的男子那里购买了0.8克左右的冰毒和6粒麻果,并私下从中扣下了0.1克左右的冰毒留给自己吸食,将剩下的冰毒交给了张某甲;

3、还是在2019年7月份的时候,张某甲打电话给张某乙要购买600元钱毒品并通过微信转了600元钱给张某乙,后张某乙在“某丙”那里以600元价格买到了0.6克左右的冰毒和4粒麻果,张某乙私底下就从中扣下了0.1克左右的冰毒留给自己吸食,将剩下的毒品交给了张某甲;

4、2019年9月11日张某乙花1200元从王某某处帮张某甲购买1.6克冰毒后,扣下部分冰毒和3个麻果后将1.16克冰毒和5个麻果交给张某甲。

(3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养吸,其先后从上线购买毒品后7次贩卖3.55克冰毒和约9粒麻果。除自己加价分包贩卖给吸毒人员,还通过吸毒人员华某某、周某某帮其散货。其中通过华某某卖给艾某某三次约1.3克,获得毒资1100元;通过周某某散货给吸毒人员支某某三次约0.55克,获得毒资550元;在其家中搜出冰毒2.1克疑似冰毒和0.71克疑似麻果的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2019年9月15日晚上,王某某通过华某某将约0.3克冰毒和四分之一粒麻果送到**宾馆附近贩卖给艾某某,艾某某拿到毒品现金200元和微信转账100元給华某某,后华某某将收取200元现金和100元微信转账給了王某某。

2、2019年9月15日晚上,艾某某联系华某某要购买200元钱毒品,后华某某就找王某某拿了0.2克左右的冰毒和一点点麻果到**宾馆附近交给了艾某某,艾某某拿到毒品就微信转了200元钱给华某某,后华某某将这些钱微信转给了王某某;

3、2019年9月16日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艾某某联系华某某要购买600元钱毒品,后华某某联系王某某称艾某某要购买毒品,王某某让华某某到***小区拿,华某某到了小区后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就让刘某某0.8克左右的冰毒送到华某某手上,艾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和100元钱现金钱给华某某,华某某微信转500元给王某某还将100元现金给刘某某。

4、2019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支某某打电话联系王某某要购买150元钱毒品,王某某就将一个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好的0.15克毒品给周某某,后周某某就将这些毒品送到了王某某租住在***广场附近的房子楼下交到了支某某手上,支某某就给了150元现金给周某某,周某某就将这些钱交给王某某;

5、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支某某联系艾某某让其帮忙联系周某某购买毒品,后艾某某和周某某在王某某租住在***附近的房子里拿了0.2克左右的冰毒和四分之一粒麻果,后周某某和艾某某就一起到了***市场附近的一栋未完工的民房里将毒品交给了支某某。

6、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当时支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的南货店里打牌,其联系王某某但是电话没有打通,然后支某某就联系周某某购买毒品,周某某当时在王某某租住在***附近的房子里,周某某就问王某某,王某某就拿了0.2克左右的冰毒和四分之一粒麻果给周某某让其带给支某某,后周某某就毒品送到了***村南货店给支某某。

7、2019年9月11日王某某贩卖1.7克冰毒和8个麻果张某乙,收取毒资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10次共计贩卖毒品10.96克冰毒和51粒麻果,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乙4次贩卖冰毒约3.16克毒品和16粒麻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7次贩卖3.55克冰毒和约9粒麻果,且家中搜查出2.1克冰毒及0.71克麻果一并认定贩卖数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东乡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含检察卷1卷,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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