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2009年因吸毒被公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多次在邓某某(因犯赌博罪已判刑)处下注“六合彩”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杨某为营利,分多次从邓某某处分得金额逾8万元的“六合彩”码单自行坐庄,并累计借款逾60万元给邓某某为其实施赌博犯罪提供资金周转。为此被告人杨某让其外甥女魏某某办了一张建设银行卡,用于其与邓某某之间上述资金往来。被告人杨某通过投注“六合彩”及坐庄从事“六合彩”赌博获利逾40万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魏某某、周某某、夏卫德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并且为他人实施赌博罪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在被告人杨某退赃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利枝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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