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号,住定南县**镇**栋**单元**室。2019年3月16日因非法持有气枪及猎枪配件、多次携带枪支打鸟等行为被定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途经广东省和平县**附近时,看见一名男子(身份不详)持枪在路边打鸟,便出资购买了该男子持有的一把猎枪、一把气枪及猎枪子弹1发、气枪子弹300余发,后徐某某将购买的猎枪、气枪及子弹等物品藏匿于其位于定南县**镇**栋**单元**室家中,并多次携带该气枪外出打鸟。另查明,徐某某还通过网络多次购买枪管、型材、气阀、镜桥、枪座、电动打气机、钢珠等枪支配件。
2019年3月15日,接群众举报,定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定南县御水尚都小区将准备外出打鸟的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徐某某随身携带的气枪一支、铅弹100余发。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持有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持有的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两支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检查笔录;3.电子证据;4.鉴定意见;5.证人叶振正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才花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物品、文件已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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