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林某生,男性,1969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6907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巷X村X座,住赣州市经济开发区蟠龙镇XX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27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生驾驶车牌号赣BA8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3044Km+100m(南康收费站)处时,执勤民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民警通过酒精筛查棒测试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赣州市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随后将林某生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询问,林某生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生血液中乙醇含量168.9mg/l00ml。林某生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林某生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moo元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生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生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少忠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生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卷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