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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地赣州市**镇**村**坊**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江西大余县,户籍地江西省大余县**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卓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的银色长城轿车来到于都县**乡**圩,随后两人步行进入**圩菜市场内寻找扒窃的目标。之后,被告人卓某某发现菜市场内正在买菜的被害人黄某某的衣服口袋内有一部手机,于是便上前靠近黄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则假装在旁边买菜,故意挡住卖菜老板及被害人的视线。在两人的配合下,被告人卓某某从黄某某的衣服口袋内盗得一部vivo-Y93手机。随后,两被告人采取同样手法,由卓某某故意上前档住视线,被告人刘某某上前从正在买菜的被害人刘某某衣服口袋内盗得一部白色华为荣耀9手机。盗得手机后,两人步行至停车位置准备驾车逃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所盗手机被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Y93手机价值人民币755元、被盗华为荣耀9手机价值人民币4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价格鉴定意见;5、辩认笔录;6、被告人刘某某、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登峰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卓某某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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