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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江占富,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27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万年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年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占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江占富先后在万年县**乡**村对面山上、**乡**村水库旁养鸡场附近、**乡与**乡交界处高速路下方的涵洞后面树林里、**乡**村**基地附近空地、**乡**村东边**中心附近山上、**乡**村往水库方向上山右边的树林里等多地开设赌场,每次聚集十至二十余人以“九点半”的形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扑克牌、桌子、凳子等赌具,安排专人接送参赌人员,并按庄家盈利的5%的比例抽头渔利。赌场断断续续共开设十天左右,获利共计人民币1.6万元左右。

被告人江占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万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舒某某、邹某某、戴某某、谢某某、史某某、张某某、饶某某、夏某某、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江占富的供述;

4.指认、辨认、勘验笔录;

5.被告人江占富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占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占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及赌博场地等,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占富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璐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江占富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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