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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7********,汉族,高中,无业,住江西省波阳县**乡**村**号。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20年7月17日曾因诈骗公私财物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太仓市沙溪镇、浏河镇、浮桥镇等地实施盗窃寺庙功德箱财物三次,窃得人民币共计3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金某某至太仓市**镇**村顾某某管理的**庙,采用用螺丝刀撬坏功德箱挂锁手段,盗窃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2. 2021年1月3日晚,被告人金某某至太仓市**镇**庙,翻墙入寺,盗窃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3. 2021年1月4日晚,被告人金某某至太仓市**镇**寺,翻墙入寺,采用尖嘴钳撬坏寺内功德箱,盗窃寺内法华堂、念闻堂、小念佛堂等处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顾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寺庙内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宇斌

检察官助理:熊辉

202124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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