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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男,1962年05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20527****,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村5组。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因事实不清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杨**在明知是假杂交玉米种子的情况下,将该批种子推荐给魏**,由魏**组织汝州市**乡朱*村、杨*村、柳**村、尚*村、东**村、东**村等村的村干部向村民推销,共销售1470袋,涉案金额51450元。2019年5月,魏**统一收回1367袋杂交玉米种子,主动上缴汝州市农业局,并将购买种子钱退还村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魏**、王**、杨**、杨**、王**、王*、张**的证言;

4.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销售伪劣产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冬伟

钱小锋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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