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路**号。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程某冈村交界巷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2年,被告人林某甲到汕尾市陆丰县向一外号“大傻”的男子(身份不明,在逃)购买一把来福枪和7发子弹,带到澄海区广益街道北陇居委自己的家中存放,期间试枪用掉子弹5发。至本案案发时,该枪支及剩余2发子弹被公安机关查扣。
经汕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甲所持的1支枪形物品具备枪支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仿12号猎枪;2枚弹形物品为“嘉陵”牌12号猎枪弹,均是弹药。
二、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2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与陈某甲莲在龙湖区外砂镇糖果KTV喝酒,期间陈某甲莲称被害人王某甲彬在社会上说其与被告人蔡某某的坏话。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听后准备前往凤翔街道坝头找被害人王某甲彬理论。当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二人驾车到被告人林某甲的家中拿出藏放的一把来福枪和2发子弹,后驾车来到澄海区凤翔街道莱美路坝头中豪公寓被害人王某甲彬经营的酒庄。被告人蔡某某到中豪公寓门口前与王某甲彬发生争吵,被告人林某甲拿出带来的来某甲冲到被害人王某甲彬身边进行恐吓,被害人王某甲彬将枪拍落在地后将被告人林某甲制服,在现场王某乙杰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蔡某某见状将来福枪捡起并驾车离开,后将枪藏于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雅得玩具厂旁边的草丛里,再返回现场。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并在被告人林某甲驾驶到现场的思域轿车中缴获子弹2发,后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雅得玩具厂旁边的草丛里查扣到被告人蔡某某藏匿在该处的来福手枪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的某某;
2、证人王某乙杰、陈某甲莲、陈某乙芬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彬的陈述;
4、前科材料;
5、扣押清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
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为逞强耍横,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为逞强耍横,伙同他人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涉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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