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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现住****新南园*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9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中下旬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一起携带“口罩”、“锤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潮阳区**镇**村***寺实施盗窃。二人先后在该寺内实施盗窃共五次,每次采用先蒙面窜入寺内,接着用锤子将寺内的功德箱锁头砸掉,后将功德箱内的钱盗走等作案手段,共盗得人民币11000元,赃款被二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同案人判决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释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陈某某及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汉鑫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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