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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86********,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邀请朋友友去往汉台区饮马池小吃城胖子烧烤店吃饭期间,付某某饮用约半斤375ml装的西凤牌白酒。当晚20时30分许吃饭结束,付某某倒车时碰到一辆摩托车,后被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警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56mg/100ml。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法院

检察员:马艳荣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证据2册、讯问光盘2张;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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