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程某甲,曾用名“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74********,汉族,大学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住永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位**室**单位**室。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程某甲先后在永济市**厂附近、**林场家属区、**小区门面房租赁场所,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北京**公司林能一体化合作种植项目,投资年利率回报30%-41.6%为由,采用印刷宣传册、微信宣传、讲课等方式向其亲属及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杨某甲等三十余人的资金向北京**公司投资,从中挣取投资人投资金额5%的佣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5万元,非法获利15380元。截止2019年5月份,经被告人程某甲办理的投资合同有20万元已经履行完毕,其中其他经纪人张某某发展投资了7万元合同,被告人程某甲发展投资了13万元合同(其中其亲属投资了6万元);仍在履行的21人32份合同共125万元,其中被告人程某甲和其妻子杨某乙以及亲属投资85万元,与程某甲无亲属关系的杨某甲等10人投资40万元。综上,认定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47万元。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程某甲的妻子杨某乙将与程某甲无亲属关系的杨某甲等10人投资的40万元全数退还,已履行完毕的合同7万元公司已退还给个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印刷宣传册、微信宣传、开会讲课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投资者以高额返利的方式还本付息、给付回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谷黎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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