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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新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7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8被永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至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与他人合作开设微信“梧桐300-1600”赌博群,王某某为群主,负责建立赌博群并邀集赌客,赌客加入群后,通过发微信群红包并猜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该微信赌博群,王某某共计获利3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公安机关退缴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个人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5.支付宝账号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累计获利3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年山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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