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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事检察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20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住永寿县仪井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永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 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母亲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乙因耕地两人产生矛盾,后吴某甲赶来,与吴某乙发生争执后,故意殴打被害人,用锄头把击打被害人腰臀部,致被害人吴某乙脑震荡、左枕部头皮血肿及腰背部、左肩部、右前臀、右小腿部等处软组织损伤、左股骨大转子骨折。2019年7月17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甲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证人郭某、刘某某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猛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永寿县仪井镇**村**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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