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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住慈溪市**镇**村**队,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11月28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永城市人民法院(2018)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裘某某偿还吴某某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拘留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裘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吴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裘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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