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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村**号,现住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2日,蔡某某在家中听村里人说被告人司某某有途径不用经过驾校正规考试取得驾驶证,于是与其联系,双方谈好由蔡某某支付15000元办理驾驶证。于是蔡某某先后于2018年2月12日、5月1日通过微信各转账7500元,合计15000元给司某某。后司某某称没有办法办理驾驶证,蔡某某多次催司某某还钱未果。

2.2017年12月16日,刘某某在永修县**镇**村村**组的家中时,通过其亲戚说家住永修县云山大源农场的司某某可以不用经过驾校正规考试取得驾驶证,司某某电话里与刘某某商量好,由刘某某支付10000元可以办理驾驶证。后刘某某先后于2017年12月16日、12月18日通过其弟弟刘某乙的手机微信转账3000元、2000元,合计5000元给司某某。约三个月后,司某某来到刘某某的家中,刘某某支付2000元现金给司某某。后刘某某多次催问司某某,司某某一直推脱最终称没办法办理驾驶证,刘某某被司某某骗走10000元。

3.2017年12月20日,黄某在永修县**镇**村**组的家中,想起其朋友司某某有办法办理驾驶证,于是黄某与司某某联系,司某某电话里说好10000元可以帮黄某办理驾驶证,于是黄某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人民币给司某某,后又过了半个月,黄某再次支付了2000元现金给司某某,之后,黄某曾多次催问司某某办理驾驶证的事,司某某一直推脱最终没能办好驾驶证,黄某被司某某骗走7000元。

4.2018年年初,吴某某在永修县**镇**村同学婚礼上,得知司某某有途径可以办理驾驶证,而吴某某想起其堂妹吴某乙想办理驾驶证,于是2018年3月7日吴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司某某,电话里司某某称可以帮忙其妹妹办理驾驶证,并商量好16000元可以帮忙办理,吴某某于当天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给司某某,双方商量好剩佘的8000元等驾驶证办好之后再支付。三个月后,司某某问吴某某追要剩余的8000元人民币时,吴某某感觉被骗了,不想办证,并多次追要之前支付的8000元,司某某找理由搪塞,至今未归还。

5.2018年6月21日,甘某某在永修县**镇**村村**村**组的家中,通过其亲戚了解到,家住云山大源农场的司某某有途径能办理驾驶证。后甘某某电话联系司某某,电话里司某某和甘某某说好由甘某某支付15000元给司某某可以办理驾驶证。甘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7000元给司某某。同年8月,甘某某与司某某微信联系时,发现微信好友被司某某信删除并拉黑,甘某某被司某某骗取钱财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刘某某、黄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法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诈骗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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