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民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民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丰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麦某,男,****年**月**日出生,新疆民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7********053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民丰县**镇**路**巷**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民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5日,被民丰县公安局决定,在其家监视居住。

被害人阿某,男,2001年11月4日出生,新疆民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7********001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民丰县**学生,民丰县**镇**路**巷**号。

本案由民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延长办案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于2019年3月17日凌晨1:00左右,在民丰县尼雅镇光明社区喝完酒回家过程中,到尼雅镇光明社区6巷35号房前面时,看到被害人阿某在该房前站着,就问被害人阿某“你是谁?为什么站在这个房子前面?”,然后用右手掌打被害人阿某的左脸,用左手掌打被害人阿某的右脸,接着用右拳打伤被害人阿某的右眼处。

民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19】002号鉴定文书中:被害人阿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害人阿某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伤残。

被告人麦某到案后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主动向被害人赔偿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一级、八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到案后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主动向被害人赔偿6万元,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图送·阿布杜热合曼

古丽柯孜·麦麦提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麦某现在其家监视居住。

2.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