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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区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1019,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村民,现住本村。2019年6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补充侦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敲诈勒索罪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秦某甲与秦某乙(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秦某甲(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刘某丙(已判决)、秦某乙(已判决)等8人来到延**井场以索要污染费为由,阻挡延**井队清理泥浆,刘某甲、秦某甲站在挖沟机、铲车前阻挡井队清理泥浆,并向延**井队索要6400元,后延**井队李某甲给了秦某甲、刘某甲等人6400元。

2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秦某甲为防止野鸡、山鸡等捡食其家玉米地里的玉米种子,便将搅拌“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粒抛撒在其位于横山区**镇**村**背洼的玉米地里。当天,李某乙放羊途径**背洼秦某甲家的玉米地时,山羊捡食了地上拌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粒,致李某乙家12只山羊中毒死亡。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甲地内的玉米粒及李某乙家死亡的山羊胃容物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2019年6月17日,经榆林市横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毒死亡山羊价值12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收条、提取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丙、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瑜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榆林市横山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电子案卷光盘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活页材料玖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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