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梁山县拳铺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拳铺镇**村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秦某某被梁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和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联系电话1566607****)现取保候审于梁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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