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刑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91995********,汉族,中专文化,**矿**,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现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柳林县穆村镇硬化路路段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薛村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朱某某抽血检验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2.79mg/100ml,属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书证:到案情况说明等;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雪莉
郭文宇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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