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男性,1984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84072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0日0时01分许,被告人杨**驾驶鲁DA***/鲁D***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市中区北外环与青檀路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沿该路口由南向北行驶的颜**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乘车人:高**、高**、陆**、张*)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颜**、高**、高**、陆**、张*受伤。被告人杨**在此事故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和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二项违法行为,其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了全部作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2日,经鉴定,高**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该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伤情,构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颜**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相伟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现被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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