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篮球馆打球时,见篮球馆窗台上有汽车钥匙,起意盗窃。其趁他人不备之时,假借热身跑到窗台拿走被害人刘某某的车钥匙,后其到球馆外解锁了刘的越野车,窃取了车内现金人民币2020元,后将钥匙放回。刘某某报案后,王某某通过球友向刘归还2000元,并于2019年8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说明、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材料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海
2019年11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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