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中午12时2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本市月湖区凯翔新天地1号门附近,见被害人徐某乙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车钥匙没有拔走,于是盗走该电动车。在2019年10月15日将电动车以1200元钱价格卖给徐某甲车行,并将非法所得全部挥霍。经鹰潭市价格认定监测局鉴定,被盗的绿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芳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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