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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景德镇市昌江区**路**号**宿舍**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微信联系吸毒人员杨某(另案处理)并提议与其合伙购买毒品。后两人共同出资300元,由杨某微信联系购买毒品。当晚20时许,杨某购得300元毒品后带妻子刘某(另案处理)一起来到被告人徐某某位于景德镇市**宿舍**栋**楼的家中,徐某某在其家储物间容留杨某、刘某一起将购买的300元毒品吸食掉;

2、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欲吸食毒品,便微信联系杨某帮其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300元。当晚20时许,杨某购得300元毒品后来到被告人徐某某家储物间,徐某某容留杨某吸食了几口毒品,后将剩下的毒品自己吸食掉。

3、2019年11月20日晚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微信询问杨某是否买到毒品,得到否定回答后便提议让杨某将之前吸食毒品使用过的过滤水带到其储物间蒸馏使用。随后杨某便带着之前使用的过滤水和刘某一起赶到被告人徐某某家的储物间内。后被告人徐某某使用电磁炉将蒸馏水进行蒸馏,接着容留杨某、刘某一起将蒸馏得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结晶一起吸食掉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及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的储物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振华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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