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吴*,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市**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月*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吴*驾驶吉CB*****号货车沿S103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原新梨线)S103线87KM+700M附近时,与头南尾北停于道路西侧的孙**驾驶的吉C*****/吉C****挂大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CB****号货车乘车人***、**死亡,CB****号货车乘车人吴某某、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系颅脑损伤、肋骨多发骨折、肢体多处骨折、过多失血死亡;被害人***系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过多失血死亡。****年*月*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年*月*日,被告人吴*主动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卡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例材料;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法医学尸体鉴定检验意见、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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