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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职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无棣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无棣县**镇工业园**楼东头。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无棣县**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贾某某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27日,山东基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德公司)注册成立。徐清友(另案处理)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席某某任公司董事会成员、财务总监。

2011年10月11日,基德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无棣支行)提出开立编号为2011年棣中银字1186号国内信用证申请书,201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滨州分行)开具国内信用证,该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滨州市德民新棉业有限公司,开证金额为2800万元,基德公司缴存840万元保证金。2011年10月20日,中行滨州分行将27011066.67元转付到受益人账户,同日滨州市德民新棉业有限公司扣除基德公司所欠的120万元货款后,将剩余资金转至滨州亚泰有限责任公司、无棣中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两家公司又将该资金转给基德公司。后基德公司将该笔资金用于公司经营。

该业务系徐清友安排被告人席某某办理,席某某又安排被告人贾某某具体办理。在申请该信用证业务时,徐清友作为基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国际结算业务授权书,授权并确认被告人贾某某签字。被告人席某某、贾某某明知是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仍提供给中行无棣支行,并最终办理该笔信用证业务。

被告人席某某、贾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2019年2月18日主动到无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国际结算业务授权书、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贾秀华等人证言;3.被告人席某某、贾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贾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涉案19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荣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信德建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棣县**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棣县**路**号**号楼**单元**室;

2.本案卷宗六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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