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贺**,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贺**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的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方城县**镇***街路口附近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71mg/100ml。
被告人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峰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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