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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市检一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3**********,哈萨克族,农民,小学住新疆****市***牧场***队**路*巷*号, 2019年10月1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霍尔果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2日22时50分,被告人堆某某酒后无驾驶证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六十二团八连路段行驶至G30线4240KM+800M(六十二团加油站路口)处时,被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26.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2019)****号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堆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艾尼瓦尔·玉奴斯

检察官助理 :努尔开力得·阿布都库里

2019年1214

附:

1.被告人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新疆****市***牧场***队**路*巷*号,联系方式:15*********。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碟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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