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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市检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35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北子午路派出所,住本市**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4时30分许,在本市白杨小区诗惠苑***号,被告人韩*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发生争执,被告人韩*用手击打被害人李**左侧脸部,致其左侧耳膜穿孔。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江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韩*现取保候审;

2、被害人李**联系电话;

3.案卷壹册、量刑建议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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