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20时10分,被告人吾某某驾驶新F*****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特克斯县**镇**村,通往**村路段超速行驶时,撞于阿某某停在该路段的新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热某某死亡,吾某某和热某某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特克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吾某某承担事主要责任,阿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特克斯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阿某某、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超速行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吾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热甫海提
(院印)
附:
1.被告人吾某某现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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