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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特检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吾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4127********381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职业:**局**分局(**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住新疆特克斯县**场**街**路**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20时10分,被告人吾某某驾驶新F*****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特克斯县**镇**村,通往**村路段超速行驶时,撞于阿某某停在该路段的新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热某某死亡,吾某某和热某某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特克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吾某某承担事主要责任,阿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特克斯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阿某某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超速行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吾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甫海提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吾某某现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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