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雷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224XXXXXXXXXXXXXX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XXX镇XX巷XXX号,住址:托里县XX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托里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沙吾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雷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在朋友袁某家中将两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一串手链、一个金手镯、一个金镶玉挂坠盗走,并将所盗金首饰变卖,赃款被其挥霍。经托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9999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军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图;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99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虎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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