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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男,19XXX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54224XXXXXXXXXXXXXX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XXXXXXXXXX住址:托里县XXX号楼X单元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托里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沙吾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雷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在朋友袁某家中将两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一串手链、一个金手镯、一个金镶玉挂坠盗走,并将所盗金首饰变卖,赃款被其挥霍。经托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9999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军的陈述;3.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图;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99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虎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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