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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察布查尔县爱新里镇***号,住该地,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5时被告人孙某某在自己家干活期间喝了两瓶红乌苏啤酒,一直到18时左右结束,随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新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察布查尔县爱新舍里镇买饭,2019年11月16日19时许,当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新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爱新舍里镇爱新额南街十字路口路段时,与佟某某驾驶的新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中业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30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3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佟某某、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鄂文倩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察布查尔县爱新色里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双方尚未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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