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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0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新疆伊宁市英阿亚提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川主庙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7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5月1日4时40分,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新F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伊宁市解放西路七巷伊犁州工人文化宫门前倒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焕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35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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