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0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新疆伊宁市英阿亚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川主庙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7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5月1日4时40分,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新F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伊宁市解放西路七巷伊犁州工人文化宫门前倒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焕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35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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