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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垦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35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回马镇**村**社**号,现住新疆和田市台北路友谊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和田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2019年11月11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陈**驾驶号牌为新R*****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驶行驶至224团和泰新村小区大门东侧十字路口处时逆向行驶,撞上由西向东行驶的帕****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和艾****驾驶的新电R*****号两轮电动车,事故造成帕*****在送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艾*****车上的乘坐人员艾*****受伤,两辆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事故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和田市台北路友谊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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