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卡x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01日04时50分许,被告人卡xxxxxxxxxxx醉酒后驾驶新xxxxxx号小型轿车,沿新源县青年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年街25巷巷口,被新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卡xxxxx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加xx、努xx等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卡xxx的供述与辩解;
4.新中业司鉴所(2019)微鉴字0070号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卡xx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卡xxxx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两次讯问过程中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强
附:
附:
1.被告人卡斯塔尔·艾尔甫霍加现被取保候审,住新源县新源镇则新路360号院海那尔小区3号楼3单元302室。
2.案卷2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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